保密制度
第一条 总则
1.为保守公司秘密,维护公司权益,特制定本制度。
2.公司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、能够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,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。
3.公司内凡知悉公司秘密的人都负有保密的义务。
第二条 公司秘密的确定
下列事项属于公司秘密:
1.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。
2.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、经营方向、经营规划、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。
3.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、协议、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、主要会议记录。
4.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、统计报表。
5.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。
6.公司职员人事档案,工资性、劳务性收入及资料。
7.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。
一般性决定、决议、通告、通知、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。
第三条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 “绝密”、“机密”、“秘密”三级。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,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;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,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;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,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。
第四条 公司秘级的确定
1.公司经营发展中,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。
2.公司的规划、财务报表、统计资料、重要会议记录、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。
3.公司人事档案、合同、协议、职员工资性收入、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。
第五条 保密措施
1.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、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、收发、传递、使用、复制、摘抄、保存和销毁,由总经理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;采用电脑技术存取、处理、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部门负责保密。
2.属于公司绝密的信息,除非经过董事长的批准,否则只有副总以上级别的人才能查看:属于公司机密的信息,必须经过总经理的批准,否则只有部门经理以上级别的人才可以查看。
3.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、生产、运输、使用、保存、维修和销毁,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,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。
4.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,应当事先经董事长的批准。
5.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,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,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。
6.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,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办公室;总经理办公室接到报告,应立即作出处理。
第六条 违反保密制度的处罚
1.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,给予警告:
(1) 泄露公司秘密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。
(2) 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。
2.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,予以辞退并追究其法律责任:
(1) 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,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。
(2)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,为他人窃取、刺探、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。
(3)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。
管理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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